-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求職者 及實習生)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 ,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頒布「工 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局工作場所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前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各級主管、員工、客戶… 等)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 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前揭 人員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之態樣包含如下數端: (一)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 三、本局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 ,提升主管與員工性別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 治措施。倘若前揭人員於非雇主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雇主應為工作環境 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於事前詳為告知。
- 八、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雇主與受僱者代表 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 ,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八人,其成員之 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派遣勞工如遭受本局員 工性騷擾時,本局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 當事人。
- 十五、本委員會應於申訴提出起二個月內結案;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當事人。 本委員會之調查結果,應做成附理由之決議,並得做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該調 查決議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申訴之相對人及本局,並註明對申訴案之決議有異議者 ,得於二十日內向本委員會提出申覆,其期間自申訴決議送達當事人之次日起算。但 申覆之事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提出申覆應附具書面理由,由本委員會另召開會議決議處理之。經結案後,不得就同 一事由,再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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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4)北市環人字第10433846800號函修正發布第1~3、8、1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