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人員(包含受僱者、派遣勞工、技術生 及實習生)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 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勞動部 頒布「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局工作場所 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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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10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07)北市環人字第1076022461號函修正第1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