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本局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 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對身心障礙者依其障別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四)對行為人之懲處。 (五)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 七、本局設置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 雇主與受僱者代表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本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置委員三人至八人,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 者擔任委員,且委員會之女性成員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 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派遣勞工於執行職務時如遭受性騷擾事件,本局 將受理申訴並與派遣事業單位共同調查,將結果通知派遣事業單位及 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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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2-205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111)北市環人字第11130391262號函修正第6、7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