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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臺北市政府北市教特字第09941683400號函修正全文6點
  • 一、依據:強迫入學條例第 13 條規定。
  • 二、申請對象:當學年度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以下簡稱國民)。
  •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1.第一階段: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2.第二階段:每年六月一日至六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二)申請地點: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 (三)應備資料 1.暫緩入學申請書(一式四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礙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乙份;未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應提供六個月內早療評估醫院。(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 評估聽力圖、視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等文件)。 4.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5.一 年內早期療育評估醫院之評估報告書(一年內未接受早療評估者 免提供)。 6.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家長向學前機構索取下列資料,未入 學前機構者免提供): (1)學前轉銜服務資料表。 (2)一年內教學(巡輔)輔導資料。 (3)輔具需求評估資料及其他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四)審查作業 1.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一月十八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 資料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 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召開,並由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於三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 2.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六月二十五日前彙集申請者各 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 查會議應於七月二十日前召開,並由本局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函知 學校。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 2.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安排適性教育計畫,並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 所(不含公立學校幼稚園(部))。 3.經評估入學後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 4.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及暫緩期間之療育計畫,經本市特殊 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會議綜合研 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 四、核定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學校應副知區公所(強迫入學 委員會),經核准暫緩入學之國民應於下一學年度辦理入學;學校( 註冊組)並應列冊追蹤,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
  • 五、鑑輔會完成當年度三歲至未滿六足歲身心障礙幼童之安置後,如普幼 班尚有餘額,提供第一階段核定暫緩入學國民選擇就讀普幼班,如有 競額情形,以抽籤決定。
  • 六、第二階段核定暫緩入學者,如欲就讀公立學校幼稚園(部),應向各 園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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