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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0-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特字第1024311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3、6點條文
  • 三、申請暫緩入學作業程序 (一)申請時間 1.第一階段:每年一月五日至十五日,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 2.第二階段:每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至中午十二時 。 (二)申請地點:國民戶籍所屬學區學校(註冊組)。 (三)申請資料 1.必備資料 (1)臺北市申請身心障礙學生入學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暫緩入學 )報名表(一式 2 份)。 (2)全戶戶口名簿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 1 份、申請參加臺北 市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實際居住說明書。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本(驗畢發還)及影本 1 份(未領 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免提供)。 (4)一年內醫院早療評估報告書或六個月內區域級以上醫院診斷證 明。 (5)暫緩入學期間之教育計畫(含自覓安置場所)或醫療計畫。 2.佐證資料 學前各項能力評估資料:(由學生就讀之幼兒園、機構提供下列 資料) (1)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2)六個月內社會適應表現檢核表或文蘭適應量表。(請學前教師 完成後,交予家長) (3)學前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最近一學期個別化教育計畫。 (4)六個月內教學(巡迴)輔導及評估摘要資料。 (5)輔具需求評估資料。 (6)早期療育服務資料。 3.其他 (1)聽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評估聽力圖或聽資中心聽能評估報告 。 (2)視障生請附六個月內醫院視力診斷證明或視資中心視功能評估 等文件。 (3)領有自閉症相關診斷之學生請檢附(學前兒童用)自閉症兒童 行為檢核表或高功能自閉症/亞斯柏格症兒童行為檢核表。 (4)身心障礙學生入學鑑定欲就讀共同學區、大學區學校說明書。 (四)審查作業 1.第一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請於一月十八日前彙集申請者各項 資料送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 後續審查作業。審查會議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召開,並由教育局( 以下簡稱本局)於三月三十日前函知學校。 2.第二階段:學校受理申請後,應於五月二十五日前彙集申請者各 項資料送本市雙園國小西區特教資源中心辦理後續審查作業。審 查會議應於六月二十日前召開,並由本局於六月三十日前函知學 校。 (五)審查原則: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 之身心障礙適齡國民。 2.暫緩入學期間家長已安排適性教育計畫,並自行覓妥適當安置場 所(不含公立學校幼兒園)。 3.經評估入學後可減少特教服務需求。 4.依國民身心發展、特殊需求及暫緩入學期間之療育計畫,經鑑輔 會綜合研判確有必要暫緩入學者。
  • 六、第二階段核定暫緩入學者,如欲就讀公立學校幼兒園,應向各園提出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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