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 第 4 條教育局為處理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務申訴案件,應設教保服務機構教保服 務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委員十三人, 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教育局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二人。 二、教保與兒童福利團體代表各一人。 三、教保服務機構行政人員代表二人。 四、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一人。 五、家長團體代表一人。 六、法律、教育、兒童福利、心理或輔導學者專家四人。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負責人,不得以前項第二款教保團體代表以外之身 分擔任前項委員。 第二項委員任期一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有違反前項情形 、因故出缺或有不適當行為經教育局解聘時,應補行聘(派)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但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二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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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6-4010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31431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