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6-4008
自治規則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臺北市政府(107)府法綜字第1076008266號令修正發布第1、9、10條條文
  • 第 1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條 規定訂定之。
  • 第 9 條
    申請人經審查符合獎勵資格者,教育局得以獎狀、敘獎或其他方式予以獎 勵,並公開表揚。
  • 第 10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育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獎勵處分,命其返 還已撥付之獎勵,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期間內不受理其申請: 一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方式申請獎勵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 實情事。 二 核准獎勵處分作成前或核准獎勵處分之日起二年內有教保服務人員條 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