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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11-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社家防字第1133012638號令修正發布部分條文;並自113年11月14日起生效
  • 一、本要點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 三、被害人得向臺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下簡稱家防中心) 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執行專業保護事務者,得代 為申請。但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加害人者,其代理被害人申請本要 點之補助,不予受理。
  • 四、被害人有驗傷醫療需要者,得予補助每次家庭暴力事件發生次日起三 個月內之驗傷醫療費用。其補助範圍如下: (一)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驗傷單費、 毒藥物檢驗費、部分負擔費及藥材或特材費。 (二)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者之醫療費用。 前項第一款診斷證明書及驗傷單,每人每次以補助二份為限。 申請驗傷醫療費用補助,應於被害人就診後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並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診斷證明書正本。 (三)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四)領據正本。 (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經由醫療院所申請者,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並檢具被害人申請書、醫 療補助費用申請明細表及醫療院所開立之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 請。
  • 五、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接受心理復健需要者,由家防中心轉介合適 之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提供服務,同一家庭暴力事件 每人最高補助十五次。但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特殊需要者,不在此限 。 心理復健之補助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由醫療院所治療者,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衛生主管機關 相關醫療收費規定辦理。補助項目為非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掛號 費、心理治療協談、團體治療費、心理測驗及藥物部分負擔費。 (二)由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治療者,個別心理復健,每次最高補助 新臺幣一千四百元;夫妻或家族心理復健,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二 千五百元;團體心理復健,每人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八百元。 申請心理復健費用補助,應於被害人就診後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並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正本。 (三)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 (四)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及簽到表正本。 (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經由醫療院所、心理諮商輔導機構或人員申請者,由醫療院所、機構 或人員按月造冊並檢附被害人申請書、簽到表、心理復健紀錄摘要表 及醫療院所、機構或人員開立之領據正本向家防中心提出申請。
  • 六、被害人經家防中心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者,其安置期間及費用,依臺 北市政府社會局相關收容安置補助規定辦理。 經家防中心轉介安置於旅宿業者,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親屬偕同住宿者,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每次安置期間最 長以七日為限。但經家防中心評估有延長安置必要者,得延長一次。 前項補助,應於被害人安置結束次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正本。 (三)社工員轉介表。 (四)旅宿業開立之收據正本。 (五)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七、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房屋租金、子女就學用品或日常生活用品 等其他必要之生活費用補助需要者,每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至多補助三個月;但經家防中心評估必要者,得延長補助三個月。 前項補助,應於家庭暴力事件發生後次日起二年內提出,並應檢具下 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正本。 (三)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 (四)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申請房屋租金補助除應符合前項規定外,且應自租屋事實發生之次日 起三個月內提出,並應檢具租賃契約或其他租屋證明文件影本。
  • 八、被害人經家防中心評估,有因家庭暴力提起訴訟而無力負擔民事、刑 事或刑事附帶民事之律師費用者,每案每審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五萬 元;僅委任律師撰狀者,每案每審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元。但每案每 人補助總額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經家防中心評估確有必要者,得不受前項律師費用補助額度之限制。 申請律師費用補助,應於提起訴訟後提出申請,至遲並應於判決確定 後六個月內提出,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領據正本。 (三)家庭暴力事件相關證明文件。 (四)指定匯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委任狀或判決書影本、訴狀影本、律師費用收據正本及向法院遞狀 證明文件影本。
  • 九、申請文件不完備者,家防中心應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屆期未補正或 補正不全,駁回其申請。
  •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家防中心應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並命受補助 者返還已撥付之補助費用: (一)被害人不符合本要點所定申請資格。 (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式申請發給補助費用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 偽、隱匿等不實情事。 (三)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
  • 十一、被害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二條所定之緊急生活扶助、子 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兒童托育津貼或法律 訴訟補助者,得依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 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相同性質補助者,不予重複補助。
  • 十二、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第九點至前點之規定,於目睹家庭暴力 之兒童及少年,準用之。 本要點之規定,於年滿十六歲之被害人,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 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之。
  • 十三、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家防中心定之。
  •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家防中心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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