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3-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6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督字第104355652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
  • 二、聘任督學作業流程方式如下: (一)由本局各科室推薦退休校長,長於學校行政領導、課程領導、教學領導與學習領 導者,及本局具教育專業之退休同仁。 (二)經本局督學室彙整名單,簽請局長核聘。 (三)經核聘之聘任督學,由本局發給聘書,聘期以一學年一聘為原則。 (四)依據高中職、國中、國小(含幼教)學校數,各聘請若干名。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