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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臺北市政府(103)府產業農字第103323836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7、8、10~12點條文;增訂第19點條文,原第19點條文遞移為第20點條文,並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 四、會展基金會需依據經產業局核定之初步計畫,擬訂下年度工作計畫並 編列預算,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送下一 年度預算書至產業局。 預算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預算書表項目」) (一)封面及目錄。 (二)總說明。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六)附錄:持股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轉投資事業預算資料(依法無法取得 轉投資事業之預算資料者毋需編列)。 以上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會展基 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產業局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 等評估審核,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 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會展基金會據以修正。 產業局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彙整會展基金會預算書提請本府市政 會議通過,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市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
  • 五、會展基金會應依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於每年一 月十五日前,檢具當年細部計畫書三份向產業局申請補助。 前項細部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營運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 劃、經費支用明細、經費支用進度規劃及計畫經費分配明細表。
  • 七、會展基金會按季依核定之細部計畫書申請補助,應檢附前一期成果報 告書三份、光碟一份(除第一期款外)、分期撥款表(詳附表1)及 領據,送產業局。 前項成果報告書,應包含: (一)花博公園營運收入(含門票、場地使用費、權利金等)。 (二)花博公園參觀人數統計。 (三)自辦活動成果及效益。 (四)花博公園服務滿意度分析。 (五)經費支用明細(含執行率分析)。 (六)整體執行成果檢討分析。 (七)其他成果。 申請撥付第二期以後之經費,除經產業局同意者外,應以前期已撥經 費執行數(含實支數及暫付數)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付。
  • 八、會展基金會應於產業局撥付第一期補助款起,除第一期款撥款當月外 ,於每月二十五日前,檢附下列資料,按月送產業局辦理核銷。但經 產業局同意延期繳交者,不在此限。 (一)前一月份經費收支明細表。 (二)補助經費之支出原始憑證。 (三)其他產業局指定資料。 會展基金會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提送前一年度全年執行成果報告 十份至產業局備查,補助經費結算部分,依第十二點規定辦理。
  • 十、補助經費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產業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 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上限。 (二)計畫如需辦理採購,產業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三)出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研究發展、新購及汰換車輛等計畫 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產業局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 (四)如計畫內容涉及出國考察項目,其出國計畫應參考臺北市政府年度 出國計畫格式於提報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相關人員出國旅費應參 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經 費核銷作業,並於返國後三個月內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 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予產業局 審查。 (五)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 62-1 條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 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臺北市政府核准之標準限制;其中屬特別 費性質之支用,應切實依行政院函頒支用規定辦理。 (七)其餘未列事項,應優先參照「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等 政府機關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十一、計畫執行期間,產業局為行使審核職權,向會展基金會查閱簿籍、 憑證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會展基金會不得隱匿或拒 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必要時產業局得要求提示或影 印各項有關簿籍、憑證或其他文件,會展基金會不得拒絕。
  • 十二、有關經費之收支應依產業局補助及其他來源捐贈分別開立專戶,專 款專用,會展基金會並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結算當年度補 助款支用數及應付保留數,於次年一月十日前檢具年度經費支用明 細表(含總計畫經費、已撥付數、已執行數、應付保留數及結餘數 ,詳表 2)提報產業局,辦理當年度應付保留款保留申請,並按產 業局補助比例繳回補助剩餘款;契約期滿或終止時結算,應按產業 局補助比例繳回補助剩餘款(含孳息收入),其他來源使用剩餘款 匯入產業局指定之帳戶。
  • 十九、會展基金會如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 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並於補助經費結報時,應列明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
  • 二十、核准補助處分,依下列各項附款辦理: (一)會展基金會依第十點及第十九點規定檢送之資料有隱匿不實或造 假情事者,產業局得撤銷原核准之補助處分。 (二)會展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產業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 准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或對會展基金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會展 基金會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2.未經產業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4.其他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5.產業局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 正者,或無法改正而無法核銷時,會展基金會應自行負擔該無 法核銷之款項,並應於產業局限定期間內,將該款項金額返還 產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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