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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農字第10334209800號令修正發布第5、7、10、15點條文;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 五、會展基金會應依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於每年一 月十五日前,檢具當年細部計畫書三份向產業局申請補助。 前項細部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營運構想(含性別友善規劃)、執 行內容、執行時程規劃、經費支用明細、經費支用進度規劃及計畫經 費分配明細表。
  • 七、會展基金會按季依核定之細部計畫書申請補助,應檢附前一期成果報 告書三份、光碟一份(除第一期款外)、分期撥款表(詳附表 1)及 領據,送產業局。 前項成果報告書,應包含: (一)花博公園營運收入(含門票、場地使用費、權利金等)。 (二)花博公園參觀人數統計。 (三)自辦活動成果及效益(含性別友善規劃成果)。 (四)花博公園服務滿意度分析。 (五)經費支用明細(含執行率分析)。 (六)整體執行成果檢討分析。 (七)其他成果。 申請撥付第二期以後之經費,除經產業局同意者外,應以前期已撥經 費執行數(含實支數及暫付數)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始得撥付。
  • 十、補助經費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講師費、專家學者出席費如以產業局補助款支付,應以行政院規定 之講座鐘點費標準為上限。 (二)計畫如需辦理採購,產業局補助金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 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除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外,辦理公告金 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應於決標後五日內及驗收完成後十五 日內將相關文件送產業局,除有不符規定或其他應檢討事項外,產 業局得不予函復逕予備查。 (三)出國、約聘(僱)及臨時人員、研究發展、新購及汰換車輛等計畫 經費,應按計畫切實執行,非經產業局專案核准不得變更或新增。 (四)如計畫內容涉及出國考察項目,其出國計畫應參考臺北市政府年度 出國計畫格式於提報補助計畫時一併提出,相關人員出國旅費應參 照「中央政府各機關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經 費核銷作業,並於返國後三個月內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出國或 赴大陸地區報告處理注意事項第四點規定,提交出國報告予產業局 審查。 (五)辦理政策宣導,應依預算法第 62-1 條規定,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 揭示辦理或補助機關、單位名稱,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六)公共關係費之列支,應受臺北市政府核准之標準限制;其中屬特別 費性質之支用,應切實依行政院函頒支用規定辦理。 (七)其餘未列事項,應依會展基金會會計章則及會計制度規定辦理。
  • 十五、會展基金會應依產業局核定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因確屬業務需 求需調整或新增執行內容者,應於預定執行日十五日前檢送相關資 料報經產業局同意,方得變更或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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