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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3)北市產業工字第10333006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溯及103年12月19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積 極參與國際展售活動,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 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參與國際展覽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補助本市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參展費用,協助廠商拓展對外貿易商機 ,爭取海外訂單,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資格 (一)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工商團體;工商團體 組團參與國際展覽,參展廠商須至少三家為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 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廠商。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於本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惟不含所在 地登記於本市之外國公司。
  • 三、補助金額 (一)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組團參與國際展覽,每一展 覽每一攤位(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六萬元;每年度以 申請二項展覽為限,合計最高補助新臺幣一百萬元。 (二)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每一攤位 (至少九平方公尺)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每年度以申請一項展 覽為限,最高補助新臺幣八萬元。 (三)為協助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產業擴大海外市場,依前點第一款規定申 請補助之工商團體,組團參展廠商須至少二家為本市中小企業,其 參展產品或服務屬經經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詳 附件),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惟不得 超過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依前點第二款規定申請補助之中小企業,其參展產品或服務屬經經 濟部審議認定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產業,經審查通過者,依核予補 助之金額加碼百分之十,惟不得超過最高補助金額上限。 (四)工商團體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場地布置費、文宣廣告費及 運輸費等支出項目;公司或商業補助款經費限用於場地租金費。 (五)工商團體應將六成以上補助款用於本市參展廠商,核銷時應檢附本 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憑核。 (六)申請補助之工商團體、公司或商業(以下簡稱申請單位)不得以同 一展覽項目申請補助。 (七)申請單位同一展覽項目已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不得依本須知申 請補助。
  • 四、申請期限及補助展覽期間 本須知所定之補助,其每年度受理申請時間及可補助展覽期間,由本 局公告之。公告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局得再次公告受理 申請。
  • 五、應備文件 (一)申請單位應於受理申請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提出 申請: 1.申請書。 2.計畫書(含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3.經費預算表。 4.申請單位如欲申請因應貿易自由化加碼補助方案,應檢附「因應 推動貿易自由化加碼 10% 補助」專案申請書(含生產或銷售相 關產品或服務證明文件)。 (二)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二目之組團參展廠商名冊 。 (三)以上文件如為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 相符」。 (四)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申請書等資料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 六、審查 (一)為審查申請案件之專業性與公平性,由本局邀集專家、學者組成審 查小組。 (二)由審查小組就申請案件所參與展覽之參展規模(參展總攤位數、參 展總經費、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參展地點、經費編列完整性與合 理性及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進行審查。 (三)前項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對本市產業發展之貢獻度等事項,如為公 司或商業參展者,不列入其審查範圍。 (四)申請案件經審查後由本局以書面方式通知申請單位。
  • 七、計畫變更 (一)經本局審查核定之參展補助計畫,如發生展覽期間變動或取消、參 展名稱或地點變更、改參加其他展覽等事項,受補助之工商團體、 公司或商業(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十五日前,檢附下列 文件報請本局同意。 1.核准通知函。 2.變更申請書。 3.變更計畫對照表。 4.變更參展費用明細表。 (二)前項文件請依順序排列,並於計畫書左側以上下裝訂兩針。 (三)本局就參展計畫之變更是否符合原補助目的,得酌以調整原補助金 額。 (四)計畫變更未於期限內函報本局者,本局得酌減補助金額或不予補助 。
  • 八、申請撥款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參展活動結束後二個月內(若遇年度終了,則應於 年度終了後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各一份,向本局辦理核銷: 1.核准通知函。 2.請領申請書。 3.成果報告書(含參展活動照片、組團參展廠商名冊)及電子檔。 4.經費支出明細表。 5.支出原始憑證(含填寫支出憑證清冊、黏貼憑證表及支出機關分 攤表;單據抬頭之名稱需與受補助單位名稱相同)。 6.領據。 7.本市參展廠商獲補助款之收據。 8.撥入帳戶之存摺影本。 (二)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年度終了後五日內向本局辦理核銷,屆期未辦 理核銷者,不予撥款。 (三)公司或商業參與國際展覽者,免附前款第七目之參展廠商獲補助款 收據;成果報告書及參展活動照片請提供電子檔光碟 1 份;文件 (四)以上文件申請單位及負責人印章需與原申請書相符;以上文件如為 影本,需加蓋申請單位及負責人章,並註明「與正本相符」。 (五)應備文件不全者,本局將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事項;屆期未補正者 ,不予撥款。 (六)請領補助款時,所檢附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 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明列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七)經費收支結算請依原始單據、憑證覈實填列報支,其單據抬頭須與 受補助單位名稱一致。本局補助經費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者 ,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 本局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 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本局得依 情節輕重酌減補助款或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至五年。 (八)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九)本補助款所衍生之相關稅捐及其他費用由受補助單位自行負擔。
  • 九、其他應注意(配合)事項 (一)本計畫所稱國際展覽,係指國外直接參展廠商來自六個以上國家或 地區之展覽。 (二)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受補助單位須於本計畫結束後一年內配合本局成效追蹤及相關成果 發表。 (四)受補助單位應於本計畫執行期間(包含核銷完成前)符合本須知第 2 點之資格。 (五)參展活動係接受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委辦者,不得申請 補助。 (六)受補助單位未經同意,不得以本府、本局或其他類似之名義進行不 當宣傳、或為其他使人誤導、混淆、或其他涉及法律責任之行為。 (七)受補助單位赴國外參加展覽時,應於明顯處揭示本府識別標誌並拍 照,以供核銷。標誌大小至少需 A4 尺寸以上,需固定黏貼於明顯 位置(請勿使用立牌或由人員手執),並注意美觀。另拍照時,需 包含展覽展場活動照片、臺北市廠商攤位招牌(含本府識別標誌、 受補助單位中文或英文名稱)及呈現攤位使用現況。 (八)受補助單位如未於展場攤位揭示本府識別標誌者,扣減 20% 補助 款;另受補助單位如有參展事實(仍需檢附參展證明),但未檢附 攤位招牌照片者,扣減 30% 補助款。 (九)受補助單位非因不可抗力之事由取消參展活動,本局得視情節輕重 對該單位停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 (十)受補助單位若發生實際參展執行情形(參展總攤位數、參展總經費 及本市參展廠商家數)低於原規劃內容 85%~60% (含),依落 差比例扣減原核定補助款金額,低於 60% 者,則不予補助。計算 方式如下: A= 實際參展總攤位數/原規劃參展總攤位數 B= 實際參展總經費/原規劃參展總經費 C= 實際本市參展廠商家數/原規劃本市參展廠商家數 1.工商團體: (A+B+C)/3>=0.85 ,不扣款 0.6=<(A+B+C)/3<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1-(A+B+C)/3) (A+B+C)/3<0.6,不予撥款 2.公司或商業: (A+B)/2 >=0.85 ,不扣款 0.6=<(A+B)/2<0.85,依比例扣款 扣款金額=原核定補助金額*(1-(A+B)/2) (A+B)/2<0.6 ,不予撥款 (十一)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 分之全部或一部,並通知限期繳回全部或一部之補助款;屆期不 繳回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 1.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有隱匿、虛偽或造 假等不實情事。 2.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3.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4.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計畫進度落後情節重大。 5.其他違反本須知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十二)受補助單位如有第十一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停 止受理申請補助一年至五年。
  • 十、服務窗口 (一)請郵寄或親送服務窗口「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地 址:臺北市市府路 1 號 1 樓北區;電話:1999(外縣市 02-27 208889)轉 1429、6563);e-mail:ea-10112@mail.taipei.gov. tw。﹞ (二)郵寄者以郵戳日期為憑;專人親送者應於上班時間內送達,並以收 文所載日期為準,逾期不予受理。 (三)相關申請書、表格式請至臺北市民 e 點通網站/業務類別/產業 發展類/產業發展局工商服務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e -services.taipe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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