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廠商拓 展海外貿易,由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辦理「臺北市補助 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推展貿易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補助本市 工商團體及廠商透過參與國際展覽或相關貿易活動,協助廠商爭取海 外訂單,特訂定本須知。
- 三、補助類別及內容: (一)本計畫補助類別、各類別補助條件、補助項目、補助額度及其他注 意事項,另由本局公告之。 (二)每一申請案最高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實際補助金額將視當次申 請案件總金額及審查結果酌予調整。
- 六、補助案變更: (一)受補助單位最遲應於補助案預定開始執行日前十五日(獲核定補助 案開始執行日在本局核定函通知日前者,應於通知函送達日次日起 三十日內提出),檢送下列應備文件(含電子檔)各一份,向本局 提出申請: 1.變更申請書。 2.計畫書變更對照表。 3.經費調整對照表。 4.其他經本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二)檢送文件不齊全,經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或補正不齊全 者,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三)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以一次為 限。 (四)本局得就補助案變更內容是否符合或維持原補助目的,予以准駁或 酌予扣減補助款。 (五)變更應注意事項: 1.未經本局同意,自行變更補助案內容,不予補助。 2.除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外,受補助單位未於期限向本局 申請補助案變更,本局不予補助。 3.因非不可歸責或非不可抗力之事由,補助案申請變更次數超過一 次,第二次起每次扣減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五。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16
臺北市補助工商團體及廠商海外推展貿易計畫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工字第11130409292號令修正發布第1、3、6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1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