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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4-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任字第1083008031號函修正第5、7、8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市政顧問遴聘程序如下 : (一)新任市長就職後,由本府人事處函請各幕僚機關推薦,經彙整推薦名單後,簽報 市長核准,並指派總召集人一人、副總召集人三至五人。 (二)市長交聘人選,由人事處簽辦。 (三)各幕僚機關得隨時依市政需要,專案簽報市長核准增聘、改聘。 (四)各幕僚機關推薦人選時,應檢附自主檢核表(附表二)及市政顧問名冊(附表三 ),並加會本府人事處。 (五)市政顧問人選奉核准後,由本府人事處以市長名義發給聘書,市長交聘人選聘書 由市長指派之人員致送,並由本府人事處通知幕僚機關;幕僚機關簽報核准者, 由各幕僚機關致送。
  • 七、市政顧問為榮譽職,聘期二年一任,惟不得逾該任市長任期,其聘期於該任市長任期屆 滿時當然終止。但因個人因素請辭者,得隨時終止。
  • 八、市政顧問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由各幕僚機關認定並簽報市長核可後,予以解聘: (一)涉及刑事案件經起訴或通緝。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四)藉職務之便,以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與受聘組別、受諮詢之機關或其所屬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六)言行品德或聲譽不佳,有損本府形象。 前項解聘案件應併附自主檢核表,加會本府人事處,並於核定後由本府人事處辦理解聘 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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