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2310886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自102年4月1日起生效
  • 一、計畫目的: (一)進行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工作,推動安全用藥,保障消費者 權益。 (二)全面宣導農藥安全使用教育,嚴格要求農民施藥後應遵守安全採收 期之規定。 (三)舉辦農民講習教育、座談會等活動,實地加強輔導農民安全使用農 藥。
  • 二、計畫主管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
  • 三、申請單位資格:本市設有生化快速檢驗站之農會。
  • 四、申請時間:自 102 年 4 月 1 日至 102 年 4 月 30 日止。
  • 五、實施地區:本市各行政轄區範圍。
  • 六、補助標準: (一)補助金額為本局核准計畫所需經費之全部或一部份。 (二)補助經費如有補助農民購買肥料、種子、種苗及資材等項,以該計 畫總經費三分之一為上限;但補助項目為有機肥料及有機防治資材 者,得不受此限制。 (三)講師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應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 費支給規定」規定辦理;差旅費如以本局補助款支付者,應依「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如計畫需辦理採購,本局補助金 額佔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 採購法規定辦理。詳附件三。 (四)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詳列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 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申請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本局 將予公開於網際網路,內容包括計畫名稱、申請單位、核准日期、 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將按季於網際網路公開。
  •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單位需研提細部計畫書 2 份及電子檔 1 份(以 word 程式 編製)函送本局審核,其計畫書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 主辦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 法與步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二)申請單位所提之計畫書,本局得組成審查小組審核計畫內容及補助 金額,必要時得邀請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三)經本局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掣據向本局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局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 八、審核依據: (一)申請計畫須以輔導、監測本市農業安全用藥為主,且執行地點應在 本市行政轄區。 (二)須符合本須知第一條中之計畫目的。 (三)當地農業產業資源之開發與整合。 (四)提升本市農業產業之預期經濟效益。 (五)活動性質之計畫應評估受益人數。 (六)以前年度計畫執行成效。
  • 九、經費核銷: (一)申請單位應於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應檢送執行 成果報告 3 份(如附件二)及電子檔光碟片 1 份函送本局備查 ,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總經費之分攤比例申算後繳還 本局。 (二)計畫執行完畢後應檢附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詳列支出用途 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製表(如附件四、五)繳回本局,並依支出憑 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 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補助經費應專戶儲存專帳管理 ,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繳回本局。 (三)計畫執行期間,其預算科目間不得流用。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 變更申請。 (四)補助經費之使用如涉及政策宣傳,應符合預算法 62 條之 1 規定 ,適用範圍包括文宣、摺頁、海報、看板、布條、關東旗、網頁、 軟體、媒體廣告及宣導品等。媒體範圍包括平面媒體、廣播媒體、 網路媒體及電視媒體。
  • 十、計畫變更申請: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申請單位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執行期 間確實有變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函報本局辦理計畫變更。但 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惟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戰爭 、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則不 在此限。
  • 十一、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依據本府 102 年 1 月 3 日府主公預字第 10230002500 號函發布「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對 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三條第七項規 定「各補(捐)助機關應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 )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其績效衡量指標俟本局 訂定完成後,另案公告及函發之,俾據以作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 核依據,另各級農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