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申請時間:本局以書面及網路方式公告週知。
- 十一、計畫考核: 計畫執行期間,本局得監督計畫之執行。本計畫訂有績效衡量指標 (如附件六),俾據以作為下年度申請補助之審核依據,另各級農 會執行計畫成效,將列入農會年度考核依據。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44
        
    
            臺北市農作物農藥殘留監測與管制計畫補助申請須知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3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北市產業農字第10330824800號令修正發布第4、11點條文;並自103年4月7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