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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商字第105322218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8、9、12點條文及附件;並自105年2月3日生效
  • 二、申請人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提出申請: (一)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 之社會團體,並設籍於臺北市商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盤點之商圈 內者。 (二)依人民團體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立案 並與提振本市商圈產業相關之社會團體。 (三)依商業團體法成立之商業團體,且其會址設於本市者。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 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二)同一申請案件得重覆申請其它機關補助。 (三)申請人提案 2 案以上者,原則上擇優補助一案。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確 實函經本處備查。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地方協調事宜及場地租借使用作業,於核定受補 助資格後應針對實施地點當地里長、居民及店家舉辦共識會議及辦 理場地申請作業,並檢附簽到表及會議紀錄或住戶、店家同意書進 行後續簽約作業。 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 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 六、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另行公告 之,採書面申請應備文件及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應備文件: 1.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人資料表(如附件二,請填寫有效之聯絡方式,本處將以此 聯絡方式通知補件、核准等事宜),並檢附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 影本。 3.補助申請說明書(如附件三,並應檢附電子檔光碟片),內容包 括下列項目: (1)計畫名稱。 (2)計畫目的。 (3)活動辦理單位及計畫聯絡人。 (4)執行期間及實施地點。 (5)計畫內容(包括商圈/產業現況分析、活動內容規劃、執行人 力配置、地方共識及店家參與說明),如計畫包含設攤設置, 並應檢附參與設攤店家中具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證明及經 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 (6)經費分配及支出項目(全部經費支用內容,包括項目、費用、 經費來源及所佔比例等)。 (7)預期效益(應包括活動創造之營業額、來客數、店家及消費者 滿意度等績效衡量指標及評估方式)。 4.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四)。 5.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應繳 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 主。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訂, 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商圈/產業申請臺 北市提振商圈產業商機補助案」,以下列方式寄送。申請日期以郵 戳日期或本處收件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臺北市市府路一號)。 2.自行派人或以快遞方式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退件。
  • 八、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執 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包含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詳列補助款 、自籌款及其他款項之支出用途、分攤金額及全部實支經費,並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等。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審核 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逾期未請款或依前二款檢附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有逾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不予撥款。 (四)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 人原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 經費應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
  • 九、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於各 實體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活動 及舉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受補助人負責):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五)保險期間:自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應評估實 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六)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範投 保之,並函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處備查。 (七)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受 補助人負擔。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 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人自行 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人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
  • 十二、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人之執行計畫情形,將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往後 年度審查計分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 部或一部,並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 1.同一申請案件不得重覆獲得其它機關補助。 2.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3.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或受 補助人已接受其他機關補助。 4.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證明文件、主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 或有其它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5.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6.檢送之申請文件、執行成果報告或相關附件等有隱匿或虛偽不 實情事。 7.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8.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9.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備查 。 10.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1.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2.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 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13.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4.未依時限如期如實完成簽約作業,或已獲補助審核通過拒不簽 約、未經同意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15.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6.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前項第二款第十三目所稱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 差,指活動辦理績效較計畫書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非可歸 責於受補助單位之理由,得以計畫書所提績效百分之七十為標準, 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百分之○.一金額。 受補助人有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者,本處並得視情節輕重, 停止受理其申請或停止其補助一年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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