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 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二)同一申請案件不得重覆申請其它機關補助。 (三)申請人提案2案以上者,原則上擇優補助一案。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確 實函經本處備查。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六)申請人於核定受補助資格後應與活動辦理之相關居民及店家舉辦共 識會議,並檢附簽到表及會議紀錄或住戶及店家同意書進行後續簽 約作業。 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 登記或公司登記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 七、申請案之審核,分初審及複審程序。初審採書面審查,經審查通過者 ,始進行複審。 申請案經初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應備文件不齊全,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補正以乙次為限。 (二)申請補助不符第二點、第四點或第五點規定。 (三)以虛偽不實之資料申請補助,或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情事。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本處於初審通過後籌組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委員會置委 員五人至七人,其組成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委員會之任務為辦理申請案審查,於完成審查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 後解散。 (二)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綜理審查事宜;副召集人一人,襄助召集人 處理審查事宜。 (三)召集人、副召集人均為委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委員擔 任,或由委員互選產生之;召集人由機關內部人員擔任者,應由一 級主管以上人員任之。 (四)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三人,由機關依申請案性質列出遴選名單,簽 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五)本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並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或因 故出缺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會成立後就申請案件進行審查,審查程序如下: (一)審查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 (二)申請案需出席委員評分平均達八十分(含)以上,始為合格。合格 申請案依委員平均評分排定補助順序(評分取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數,小數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依本處補助經費決定補助案件數 及額度。 前項申請案經複審通過者,由本處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至遲須 於通過補助核定後二十一日內依第四點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辦理後進行 簽約作業。並由申請人依第八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事宜。
- 八、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檢附原始憑證、執 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包含實際經費支出明細表,請詳列補助款 、自籌款及其他款項之支出用途、分攤金額及全部實支經費,並檢 附相關佐證資料)等。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 審核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 人原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 經費應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
- 十一、受補助人應依契約書之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期間確有變 更之需求或因故無法執行(如工作項目之增加或刪減、活動日期及 地點之變更等),需於契約文件所載各活動執行日期一週前告知並 檢送變更資料予本處核備,另於整體活動辦理完成前,函送完整計 畫變更資料辦理變更。 前項計畫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 天災、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 行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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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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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商字第10534951900號令修正發布第4、7、8、11點條文;並自105年11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