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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109)府法綜字第109302922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準則依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本準則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
  •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公立幼兒園,指設立於臺北市之市立幼兒園及公立學校附設幼 兒園。 前項幼兒園之招收人數,為當學年度主管機關核定招收幼兒之人數,包括 學前特殊教育班之幼兒人數。
  • 第 4 條
    市立幼兒園置園長一人,承教育局局長之命綜理園務。
  • 第 5 條
    市立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園長:一人,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人。助理教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 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人以下者,得再增 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一百五十一人以上者,得再增置教保服務人員 二人。 四、護理人員:招收人數六十人以下者,得以特約或兼任方式置一人;六 十一人至二百人者,應以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置一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者,置專任一人。 五、社會工作人員、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招收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得以 特約、兼任或專任方式視需要配置;招收人數在三百零一人以上者, 視需要置專任一人。 六、職員: (一)招收人數九十人以下者,置專任一人;九十一人至一百八十人者, 置專任二人;一百八十一人至二百七十人者,置專任三人;二百七 十一人以上者,置專任四人。招收人數在三百六十人以下者,得再 增置專任一人;三百六十一人以上者,得再增置專任二人。 (二)設有特殊教育組者得增置專任一人。 (三)另由教育局依班級數及地域性,統籌配置辦理主計業務者以六人為 限;辦理人事業務者以五人為限。 七、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式為之。
  • 第 6 條
    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之員額編制,依下列規定: 一、主任: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兼任。但招收人數在一百五十一 人以上者,專任。 二、組長:各組置一人,由幼兒園教師、教保員或職員兼任;特殊教育組 組長,由學前特殊教育教師兼任。 三、教師、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每班置專任二人。但五歲至入國民小學 前幼兒之班級應置教師二人;另每園增置教保服務人員一人。助理教 保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園內教保服務人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四、護理人員:學校班級數在二十四班以上,且附設幼兒園招收人數在二 百零一人以上者,置專任一人;二百人以下者,由學校之護理人員辦 理。 五、廚工:招收人數在九十人以下者,置一人;超過者,每九十人增置一 人,不足九十人以九十人計;得以部分工時工作者或兼任方式為之。 六、人事、主計及總務:由學校之人事室、會計室及總務處辦理。
  • 第 7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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