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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7-3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9 年 03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9)北市產業市字第10930055262號令修正發布第4~6、8、11點條文;並自109年4月1日生效
  • 四、補助標準: (一)補助項目以本處公告當年度進行改善者為限,本處年度計畫已編列 經費實施之活動不予重複補助。 (二)講師費如以本處補助款支付,應以「講座鐘點費支給表」辦理;差 旅費如以本處補助款支付,應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辦理; 如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補助金額最高以核准計畫經費乘以本府所占申請單位持股比例為上 限。但有下列之一情形者,得採全額補助不受限制: 1.經本處同意因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房屋修繕或為避免損失擴大 所採取之緊急措施。 2.為辦理食品安全或防(檢)疫等。 3.配合中央或臺北市政府政策執行。 4.經本處認為確有必要之其他情形。
  • 五、申請時間:由本處公告之。
  • 六、申請單位須研提細部計畫,其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依據、主辦 單位、計畫聯絡人、執行期限、實施地點、計畫內容、實施方法與步 驟、預算細目及預期效益等,並檢附光碟片於申請時間內函送本處。
  • 八、經費之撥補及核銷程序: (一)經本處審核通過之細部計畫,由申請單位製據向本處申請核撥補助 款,本處得依計畫之性質採一次或分期核撥。 (二)申請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一個月內或年度結束前,將執行成果送 本處備查,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應依原核定計畫總經費之分攤比例申 算後繳還本處,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於結報時 繳回。 (三)補助經費如為計畫支出之全部或一半以上者,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 原始憑證依預算科目分類,並製表繳回本處。受補助經費結報時, 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 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 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補助經費如為計畫支出之一半以下者,計畫執行完畢後,申請單位 應妥為保管相關原始憑證,本處得派員抽查之。 (五)留存申請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 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原補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六)計畫執行期間,如需流用者,須辦理計畫變更申請。
  • 十一、對補助案件之考核採書面審查及實地抽查等方式辦理,申請單位應 配合本處之批發市場經營主體績效評估作業,未配合者本處得減少 或收回補助款,考核情形不佳者,本處得逕減少補助款,並列入該 單位下次申請補助核定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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