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本要點於活動辦理前提出申請,申請人提案二案以上者 ,原則上至多補助一案。 (二)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三)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 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經 本處核備。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六)辦理活動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並應於公告之活動辦理期限截止 前辦理完畢。 (七)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 1.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 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2.為配合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若有交易者, 同一活動場域十公尺範圍內得設置共同服務台提供電子票證;如 現場環境(僅限街頭藝人、市場、夜市、商圈或市集)不利於使 用電子票證時,可以電子支付為原則,電子票證為選項。 (八)為配合本府推廣台北通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應與台北通 APP 進行合作,如活動宣傳行銷或優惠店家資訊上架等,並應自提預期 達成之效益指標,且配合簽署切結書。 (九)為配合本府推廣電子發票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核銷之金額應達補助 款中使用發票核銷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 六、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於各該年 度公告之。 申請應備文件及書面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當年度補助: 1.補助申請表、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2.補助申請計畫書。 3.無現金支付服務及台北通 APP 合作導入聲明及切結書。 4.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5.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6.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應繳 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 主。 7.其他本處指定之文件。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訂, 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組織名稱)申請 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案」,以下列方式寄送,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申請日期以本處收件日期為準。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 九、本要點之經費請撥、支出憑證之處理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第一期:受補助人之申請案件經本處核定後,由本處書面通知受補 助人於二十日內檢附領據,申請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款項。 第二期:受補助人應於活動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函送完整 結案核銷資料,包含執行成果報告、支用單據及相關佐證資料,前 揭文件經本處核定後撥付補助金額百分之七十款項。 (二)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送本處審核 辦理經費核撥作業。 (三)受補助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真實 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活動辦理完畢後受補助經費如有結餘,該結餘經費不予核撥,受補助 人原申請負擔之自籌款亦不得因此酌減;但自籌款如有結餘,受補助 經費應按比例酌減,以維持補助款與自籌款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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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3-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商字第11360011611號令修正發布第4、6、9點條文;並自113年1月1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