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十、投保事宜 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於實 體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活動 及舉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五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二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保險期間:自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應評估實 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七)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範投 保之,並函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處備查。 (八)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受 補助人負擔。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 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人自行 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人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
- 十一、計畫變更申請: 受補助人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但計畫執行期間確有變更之需求 或因故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處辦理計畫變更。 前項變更申請以一次為限。但因不可歸責或不可抗力之事由(天災 、戰爭、暴亂、禁運、政府法令限制等)致未能依計畫內容執行時 ,不在此限。
- 十二、績效考核: 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除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 助,加計利息追回已發給之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助 人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案件一年至五年: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偽造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未依本要點提送成果報告。 (三)執行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效益有嚴重落差。 (四)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五)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補助經費。 (六)違反法令或相關規定之情事。 前項第三款所稱執行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效益有嚴重落差,指活 動實際達成效益較工作計畫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非可歸責 於受補助人之理由,得以工作計畫所提預期效益百分之七十為標準 ,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百分之零點一金額。
- 十三、其他相關注意事項 : 受補助案件之內容及執行,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者,應由受 補助人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本處涉訟或應對第 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受補助人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有 關如律師服務費在內之一切費用。
- 十四、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處年度預算支應。 本要點補助之總經費,以本處年度預算額度為限。 本補助之公告申請期間屆滿,補助款仍有結餘者,本處得再次公告 受理申請。補助款於公告申請期間用罄者,本處得公告停止受理補 助之申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22
臺北市商業處補助商業團體辦理獎勵表揚活動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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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105)府產業商字第10532990500號令修正發布第10~14點條文;並自105年4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