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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3-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0 年 01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臺北市政府(110)府產業商字第11060049351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12點條文;並自110年2月1日生效
  •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如下: (一)申請人應依本要點於活動辦理前提出申請,申請人提案二案以上者 ,原則上至多補助一案。 (二)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不得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三)申請人所提計畫應列明全部經費支用內容,並須負擔自籌款,且自 籌款不得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 (四)核定之補助活動,如邀請第三人共同主辦、協辦或接受贊助,應經 本處核備。 (五)申請人應自行負責活動辦理相關事宜(含場地租借使用作業)。 (六)辦理活動之場所須位於本市轄區,並應於公告之活動辦理期限截止 前辦理完畢。 (七)計畫包含設攤設置者: 1.參與設攤店家應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為具有商業、公司或稅籍登記 之店家,或為申請人之會員。 2.為配合推廣無現金支付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若有交易者, 每一攤位應導入電子票證及電子支付服務並簽署切結書。 (八)為配合本府推廣台北通政策,申請人於活動計畫中應與台北通 APP 進行合作,如活動宣傳行銷或優惠店家資訊上架等,並應自提預期 達成之效益指標,且配合簽署切結書。 (九)為配合本府推廣電子發票政策,使用電子發票核銷之金額應達補助 款中使用發票核銷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
  • 六、申請人申請方式可採線上申請或書面申請,線上申請方式將於各該年 度公告之。 申請應備文件及書面寄送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應於每年公告期限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處申請當年度補助: 1.補助申請表。 2.申請人資料表及有效之合法立案證明影本。 3.補助申請計畫書。 4.無現金支付服務及台北通 APP 合作導入聲明及切結書。 5.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書。 6.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 關係揭露表。 7.每一書面申請案於提出申請時繳交正本二份,經初審通過後應繳 交影本十份,以辦理複審作業。影本與正本不一致時,以正本為 主。 (二)申請人除使用線上申請系統者外,應檢具前款申請文件依序裝訂, 裝入自備信封套,並於外封套載明:「OOOO(組織名稱)申請 臺北市促進產業活動及獎勵表揚補助案」,以下列方式寄送,逾期 申請者,不予受理: 1.以掛號郵寄方式寄至本處(地址: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一號): 申請日期以郵戳日期為準。 2.由專人於上班期間送至本處:申請日期以本處收件日期為準。 本處收受之申請文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件。
  • 十、為維護參與者及工作人員生命、身體、健康之安全,受補助人應投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內容及範圍應至少包含下列項目及額度,於實 體活動辦理前函送保險單正本及繳費收據影本至本處備查。 (一)承保範圍:實體活動期間內所有軟硬體設施、拆除、公開聚集活動 及舉辦場所。 (二)保險標的:所有參與活動之工作人員及民眾、財產及設備。 (三)被保險人:受補助人為被保險人。 (四)保險金額(若有自負額部分,由受補助人負責): 1.每一個人體傷責任:新臺幣六百萬元。 2.每一意外事故體傷責任:新臺幣三千萬元。 3.每一意外事故財損責任:新臺幣三百萬元。 4.保險期間內之最高賠償金額:新臺幣六千六百萬元。 (五)每一事故之自負額上限: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六)保險期間:自實體活動進場日起至活動撤場日止;受補助人並應評 估實際活動情況順延保險期間。 (七)若活動辦理形式非屬公共意外責任險適用範圍者,則依保險規範投 保之,並函送相關佐證資料至本處備查。 (八)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受 補助人負擔。受補助人未依契約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 能自保險人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或損害賠償,由受補助人自行 負擔。如有保險事故發生,並應由受補助人負責協調保險公司理賠 。
  • 十二、本處得監督及查核受補助人之計畫執行情形,相關規範如下: (一)受補助人之執行計畫情形,將採記點方式進行控管,並作為往後 年度審查計分參考,考核項目另公告之。 (二)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處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之全 部或一部,追繳全部或部分補助款外,並得依情節輕重,對受補 助人停止受理其申請補助案件一年至五年: 1.同一申請案件工作項目重複取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2.以不實或無效之立案證明申請本補助。 3.自籌款以中央或地方各機關之專案計畫經費或補助款替代或受 補助人已接受政府機關其他補助。 4.提供不實之參與設攤店家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證明文件、主 管機關核備之會員名冊或有其它隱匿不實,或拒不檢送活動當 天店家參與設攤及無現金支付服務導入清冊至本處備查。 5.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其它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6.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偽造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7.未依本要點提送成果報告。 8.檢附不實之支出憑證辦理核銷。 9.逾期未請款或檢附核銷資料有誤,經本處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未補正或補正不全之情事達二次者。 10.未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或拒不檢送保險資料至本處備查 。 11.未經本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 12.無正當理由停止執行或進度落後情節嚴重。 13.拒絕接受本處監督或查核或執行期間有缺失經本府各權管機關 要求改善,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或藉故拖延情節嚴重。 14.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15.未依時限依審查委員意見提出修正計畫書,或已獲補助審核通 過未經同意變更活動項目或內容、拒不執行且情節嚴重。 16.經現場查核未依本要點第四點第七款第二目導入服務者,一攤 扣減新臺幣一千元補助款,並於核銷撥款時扣除。 17.未達本處核定計畫書之台北通 APP 合作自提指標,扣減核定 補助總金額之百分之一。 18.其他違反本要點且情節重大之情事。 19.其他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三)前款第十四目所稱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指活動辦理績效較計畫書所提低於百分之七十者,若無非可歸責 於受補助單位之理由,得以計畫書所提績效百分之七十為標準, 未達比例以每百分之一扣減補助經費千分之一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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