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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4-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府地價字第10633469300號令增訂發布第6點條文;原第6~9點條文遞移為第7~10點條文;並自106年12月29日起實施
  • 六、本市優良不動產估價師獎勵以每二年舉辦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 之。
  • 七、本府地政局應於辦理優良不動產估價師評選作業前,發函通知第四點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相關單位,同時上網公告周知,並明定一定期 間內受理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推薦作業。
  • 八、評選方式分初評、複評二階段進行: (一)初評:由本府地政局就推薦單位所送推薦表及證明文件等資料進行 基本資格審查,並將符合基本資格及獎勵條件之參選人名單於本府 地政局網站公告五天,公告期間如經檢舉或異議並經查證其不符合 基本資格或獎勵條件屬實者,取消其參選資格。 (二)複評: 1.由本府地政局籌組評選小組負責評選。評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 一人,召集人由本府地政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地政局邀 請與不動產估價業務相關之專家學者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 2.評選小組以面談方式進行評選,並依下列評分內容分別評分後予 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彙整合計各參選人之序 位作為評審成績: (1)參選資料占百分之五十。 (2)參選人闡述其最近二年所簽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之類型、數量 、占比及個人對不動產估價法令或實務研提改進意見、估價技 術之研究、改進或創新、與估價相關之社會公益服務及估價理 念等占百分之二十。 (3)評選委員與參選人意見交換占百分之三十。 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聲請迴避。
  • 九、優良不動產估價師之評選名次及表揚方式規定如下: (一)評審結果依序位合計值由小而大排定參選人名次,以獎勵前三分之 一排名,且不超過二人為原則,並得經由評選委員之決議從缺。 (二)前項參選人序位合計值有二人(含)以上相同者,擇獲得評審委員 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為優先;仍相同者,類推之。 (三)由本府地政局將評審結果簽報市長核定,於市政會議或其他重要活 動場合公開表揚,各頒贈獎狀一幀及獎座一座;並公告於本府地政 局網站。
  • 十、受獎人於受獎後如經檢舉有不符基本資格或所檢送資料與事實不符且 經查證屬實者,本府地政局得逕予撤銷其獲獎資格,並追回其所獲獎 狀及獎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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