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 持時,得指派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主任委 員指定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本府委員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外聘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及各工作組得依會議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首長、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 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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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1-2009
臺北市青年事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人管字第105309508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