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凡在本市執業滿五年以上,且於同一機構連續執業滿三年以上、最近 三年內未獲本局績優藥事人員,三年內無違反藥師(事)法等相關規 定,執業期間未因刑事案件移付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藥師懲戒委員會審 理,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服務機構或所屬公會甄選推薦,得頒 發績優藥事人員獎: (一)對本市公共衛生、熱心公益或對衛生政策推動有具體成效者。 (二)對藥學專業之興革、創新有重大貢獻者。 (三)對突發事件之預防或處理得當,因而避免或減少可能之損害有 具體事蹟者。 (四)運用藥學專業知識或技能,對藥事照護及藥學教育工作有具體 貢獻者。 (五)對藥學教育、藥學研究、發明或專案業務改進有具體成效者。 (六)積極參與本市社區藥事照護暨家庭藥師計畫,對推廣長期照顧 業務有具體貢獻者。 (七)其他特殊事蹟足為表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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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1-02-209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1)北市衛食藥字第1113188734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111年12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