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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1-05-3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藝術字第1143009271號令修正發布第1、4、8、9、11、18、19點條文;並自114年3月5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稱文化局)依據臺北市財團法人管理規則、 臺北市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臺北市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製注意事項、臺 北市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臺北市 政府各機關(基金)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等相關規定,訂定本補助款作業規範(以下稱本規範)。
  • 四、文化基金會應依下列原則,擬訂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預算: (一)工作計畫或方針應以達成文化基金會設立目的,並符合捐助章程規 定而訂定。 (二)為促進資源之有效運用,應秉持零基預算之精神,全盤縝密檢討各 工作計畫或方針,並按輕重緩急及成本效益等排列優先順序,俾於 可籌措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擬編各項預算。 (三)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及轉投資計畫應詳予規劃評估效益。 (四)預算書內容應依臺北市財團法人依法預算須送臺北市議會之預算編 製注意事項及其附件所定格式製作。 前項預算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規定之書表外,得由文化基 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文化基金會擬訂之年度工作計畫或方針及編列之預算,經董事會通過 後,應於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總預算案送請臺北市議會(以下簡 稱市議會)審議前一個月報送文化局。 文化局應就其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 ,審核過程發現各項工作計畫或方針及預算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 核意見送交文化基金會據以修正。文化局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應 配合本市總預算案作業期程,將文化基金會預算書提報本府市政會議 討論通過後,送請市議會審議,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 )。
  • 八、文化基金會原則應依契約約定按月或按季檢附下列資料送文化局辦理 核銷。 (一)補助經費之支用單據。 (二)經費收支明細表。 (三)其他文化局指定資料。 文化基金會受文化局委託運用本市特定文化設施者,應於每年二月底 前提送前一年度成果報告書至文化局。其他非屬特定文化設施之補助 案,應於每年二月底前提送各受補助計畫前一年度執行成果報告書至 文化局備查,若補助契約規定日期早於二月底者,從其規定。 補助經費部分,依第十點規定辦理。
  • 九、文化基金會領受之文化局補助款,應檢附收支清單,以及支用單據送 文化局辦理結報。但文化局同意由文化基金會留存前開支用單據者, 得憑領據結報。
  • 十一、計畫執行期間,文化局為行使審核職權,向文化基金會查閱簿籍、 單據暨其他文件,或檢查現金、財物時,文化基金會不得隱匿或拒 絕。遇有疑問,並應為詳細之答復。 文化局行使前項職權,必要時,並得要求提示各項有關簿籍、單據 或其他文件,必要時得影印,文化基金會不得拒絕。
  • 十八、文化基金會接受文化局補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 文化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二)如經文化局考核發現補助款運用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 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文化局得 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三)文化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文化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原核 准之全部或部分補助處分: 1.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文化 基金會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2.未經文化局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3.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4.其他違反本作業規範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5.文化局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 正者,或無法改正而無法核銷時,文化基金會應自行負擔該無 法核銷之款項,並應於文化局限定期間內,將該款項金額返還 文化局。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政府支用單據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 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留存之支用單據,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 限之銷毀,應函報文化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文化局 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文化局得依情節輕 重對該補助案件或文化基金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 年。 (六)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用單據之支付事實及 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 十九、文化局衡酌文化基金會提出支用單據確有困難或不符效益等特殊情 事者,得就該部分列明原因,報經文化局核定,改以其他佐證資料 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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