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經費,應請受補(捐)助對象檢附收支清單,以 及原始憑證辦理結報,並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 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各機關應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 免附送有關憑證。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1-04-201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主公預字第10230897200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