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城市行銷與推廣生態保育,並有 效管理授權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特訂定本規範。
- 二、本規範主管機關為本府產業發展局(以下簡稱產業局)。
- 三、依法設立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團體或機關(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為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可代表大貓熊圓仔之標誌與照片 等專用圖檔(以下簡稱本專用圖檔)製作物品,應申請核准授權,始 得使用。 前項名稱、標誌與照片不限於文字或圖形,其以記號、顏色、聲音、 影像、立體形狀、貓熊註冊標誌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及其他足以使相 關民眾認知為本府所為之名稱與標誌者亦屬之。 媒體及定期刊物申請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之規定 ,由本府觀光傳播局另定之。
- 四、申請單位申請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應檢具下列 資料,以親送、電子郵件提供彩色掃描檔或郵遞方式向產業局提出申 請。 (一)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授權非營利使用申請表(資格審查), 如附件 1。 (二)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1 份。 (三)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非營利使用執行企劃書(須包含使用方 式及計畫)。 (四)其他。 本府各機關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經簽報一級機關 以上首長核定者,不須另為前項申請,但製作完成之製作物,仍應依 第七點規定辦理。
- 五、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須確實遵守以下規定: (一)設計完稿之圖檔須包含大貓熊圓仔影像及本府規定放置之 Logo。 (二)不得販售或作為營利事業之贈品。 (三)如用於贈品,須於製作物上明顯處加列「(申請單位或活動名稱) 敬贈」字樣。 (四)不得用於違反公序良俗或有安全疑慮之製作物。 (五)製作物應符合國家安全標準之相關規定。
- 六、經核准授權非營利使用大貓熊圓仔名稱及本專用圖檔之單位,不得轉 讓,並應於完成樣品後,檢具下列資料,經審核通過後始得製作。 (一)大貓熊圓仔名稱及專用圖檔授權非營利使用申請表(設計審查), 如附件 2。 (二)製作物之設計稿、大貓熊圓仔意象(含 Logo)之使用示意圖。 (三)規格、材質、成分、檢驗報告及製造產地等相關說明。 (四)其他有利審查之製作物資料。 申請單位如需修改原審核通過之原申請書內容、設計圖樣、材質及成 分等,或有相關行銷文宣品,應再經申請核准後始可製作。
- 七、申請單位製作完成之製作物,公開使用前須提供兩組成品樣本供產業 局備查。 產業局為稽查授權製作物使用情形,申請單位應提供稽核所需相關資 料及憑證,且不得藉故拒絕。
- 八、申請單位經授權設計之大貓熊圓仔著作,由產業局核發非專屬使用授 權書(如附件 3),應同意本府為該著作之共同著作人,並得逕予使 用。
- 九、申請單位如有違反本規範,產業局得逕行終止授權使用,申請單位應 賠償損害,並依非專屬授權使用授權書之約定支付「單一物品成本× 製作數量」之 100 倍懲罰性賠償金。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工字第10332304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03年11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