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5-02-4002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53967號令修正發布第4、6、10、13、14條條文;並自113年1月1日施行
  • 第 4 條
    選手訓練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發給金額如下: 一、A級選手: (一)個人項目:每人每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三萬五百元。 (二)團體項目:每人每月發給二萬八百元。 二、B級選手: (一)個人項目:每人每月發給二萬八百元。 (二)團體項目:每人每月發給一萬二千五百元。 三、C級選手: (一)個人項目:每人每月發給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團體項目:每人每月發給八千四百元。 四、D級選手:個人或團體項目,每人每月發給四千二百元。 前項所稱團體項目,依主辦單位競賽規程規定或教育部體育署函釋意旨認 定之。 第一項以團體項目成績申請者,其發給人數以成績證明或獎狀認定之。
  • 第 6 條
    補助金之申請應由選手本人提出,並得由政府核准立案之各單項運動協會 、選手所屬大專院校或本市轄區內學校協助申請。 申請人應於賽會或賽事末日之次日起算六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向體育局 提出申請: 一、運動競賽成績證明或獎狀。 二、培訓計畫等相關資料。 三、選手切結書。 四、存簿封面影本。 五、其他經體育局指定之資料。 申請逾前項期限者,體育局不予受理。
  • 第 10 條
    受補助選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體育局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 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且於一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 一、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補助或檢具之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 不實情事。 二、申請補助之運動競賽成績經賽會(事)主辦單位撤銷。 三、補助金發給期間,戶籍遷出本市、非代表國家隊出賽期間無正當理由 拒絕代表本市出賽或無正當理由停止運動訓練。 四、補助金發給期間,違反運動禁藥規定或違背運動員精神,經教育部體 育署或運動賽會(事)主辦單位予以禁賽處分確定。 五、補助金發給期間,無正當理由規避、妨礙或拒絕體育局就訓練及參賽 狀況之追蹤,或不依體育局要求檢具相關資料送請備查。
  • 第 13 條
    第三條之賽會或賽事末日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者,除補助金發給金額,依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 規定發給外,其餘依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規定辦理。 前項情形,體育局依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規定發給補助金者, 由體育局依職權補發補助金之差額。
  • 第 14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中華民國 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