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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5-301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障字第1044820230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生效
  • 二、申請方式: 申請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填具申請表, 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臺北市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本。 (二)載明租賃房屋面積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之台北富邦銀行或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大陸籍人士居留證影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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