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客家文化基金會應依據客委會核定之初步計畫,擬訂次年度工作計畫 並編列預算,經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送下一年度 預算書至客委會。預算書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預 算書表項目」) (一)封面及目次。 (二)總說明。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預計表。 2.現金流量預計表。 3.淨值變動預計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資產負債預計表等。 前項預算書內容應妥作說明,力求詳實。除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客家 文化基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客委會應就客家文化基金會設立目的、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 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發現有未妥適者,應提出審核意見送交客 家文化基金會限期修正,再提送客委會審核。客委會審核完竣後,提 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市政會議通過,於八月三十一日前函 送臺北市議會(以下簡稱市議會),並副知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 計處)。
- 五、客家文化基金會應依市議會審議通過之補助款預算數額度,於每年一 月十五日前,檢具當年細部計畫書三份向客委會申請補助。上開細部 計畫書,應包含執行計畫營運構想、執行內容、執行時程規劃及計畫 經費分配明細表。 客家文化基金會就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 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九、客家文化基金會領受之補助款,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應編製收支清單, 連同原始憑證,送客委會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客家文化基金會另應保 存支出憑證副本備查。 各種會計報告、帳簿、重要備查簿及憑證,與機器處理會計資料之貯 存體暨處理手冊,應依會計法第八十四條保存期限辦理。 憑證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 情形,函報客委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 五年。
- 十三、客家文化基金會編製之決算書,應經董(監)事會通過後,於每年 五月三十一日前,函送客委會。 客家文化基金會對於運用項目之相關財務報表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後,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送客委會查核,必要時客委會得派員查 核。客家文化基金會所聘會計師之人選需於聘任前三年未受懲戒處 分。 決算內容應包括(格式如附件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項目」): (一)封面及目次。 (二)總說明。 (三)主要表: 1.收支營運決算表。 2.現金流量決算表。 3.淨值變動表。 4.資產負債表。 (四)明細表:如收入明細表等。 (五)參考表:如員工人數彙計表等。 前項明細表及參考表部分,除附件列舉之表件外,得由客家文化基 金會視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研酌增編其他表件。 客委會對客家文化基金會之各項工作成果與決算,應就其設立目的 、業務需要、營運績效、投資效益及財務狀況等評估審核。審核過 程發現各項工作成果及決算內容有未妥適之處,應提出審核意見送 交客家文化基金會據以修正。 客委會依前開原則審核完竣後,彙整客家文化基金會決算書於七月 三十一日前,提請本府市政會議通過後,函送市議會,並檢附其決 算書二份副知主計處。
- 十八、客家文化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客委會得視情節輕重,追回補 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陳報資料有虛偽、隱匿不實情事者。 (二)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 虛報、浮報等情事,未依客委會核定之計畫確實執行。但有不可 歸責於客家文化基金會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三)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其他未經客委會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四)妨礙規避或拒絕接受客委會之考核或查核。 (五)其他違反本須知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行為。 有前項第一、二款情形之一者,除追回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得依 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2-02-3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4 年 12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7日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104)北市客一字第10430621500號令修正發布第4、5、9、13、18點條文;並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