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推動無障礙之住宅,藉由補助方式誘導原有住宅加速改善無障礙環 境設施,達到兼具可及性、便利性及安全性之目標,依無障礙住宅設 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訂定本計畫。
- 二、本計畫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 簡稱本局),執行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 。
-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同一建築基地內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 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集合住宅。 (二)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三分之二以上。
- 四、本計畫由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表申請。但未成立管理 委員會亦未推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申請之 。
- 五、本計畫自發布起至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年受理申請 期間由建管處於當年度公告之,申請人應於受理申請期間檢具應備文 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建管處應於收件審核完畢後,以書面通知申請 人審核結果。
- 六、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 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輪椅昇降台及無障礙設施規 劃設計費;補助額度項目及經費詳附表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 施改善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前項申請案涉同一補助項目時,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案任一項目已 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不得重覆補助;另 補助核撥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其餘案件順延至下年度優 先補助。
- 七、申請人應依申請補助計畫、竣工查驗及經費請領等三個階段依序檢附 下列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 (一)補助計畫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補助計畫書: (1)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2)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但以管理委員會為申請人得檢附管委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替代。 3.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總表。 5.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 (1)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種類圖樣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2)設計書圖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 6.替代方案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小組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無需提具替代方案者免檢附)。 7.工程經費估價表。 8.申請項目現況照片。 9.分期分類改善計畫(得一次改善完竣者免檢附)。 10.申請補助項目未曾受本府其他相關專案補助切結書。 (二)竣工查驗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竣工查驗申請書。 2.竣工查驗成果資料,內容如下: (1)核定補助經費、期程公函。 (2)經費支用表。 (3)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與成果照片編號對應。 (4)改善成果照片。 (5)成果資料光碟,照片請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6)成果資料著作權讓與書。 3.改善工程合約書。 (三)經費請領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經費請領申請書。 2.竣工查驗審查通過公函。 3.領款收據。 4.經費支用表。 5.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原始支出憑證,依經費支用表所列順序排列。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 八、本計畫之審查作業,由建管處召集聘任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 等五至七名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審查作業分為補助計畫、竣工查驗、經費請領三階段辦理: (一)補助計畫階段,由建管處針對申請文件進行行政項目檢視,文件齊 全者提送委員會審查。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者,申 請單位應列席說明,以議定補助之項目、額度及改善期程。申請補 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者,得由委員會逕予審查。審查重點 如下: 1.應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2.申請補助計畫是否符合補助之範圍及項目之規定。 3.設計圖說或查驗合格表是否由符合規定資格之專業人員簽章負責 。 4.審核申請單位所送計畫內容之妥適性,並依本計畫第九點第二項 所示,排定補助先後順序並核定補助金額及竣工期限。 5.是否具結同一標的物之補助項目無重複申請或未獲本府其他機關 或機構補助。 (二)竣工查驗階段,申請人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之項目進行發包及施工 ,並於完工時申請竣工查驗,由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補助金額新 臺幣三十二萬元以上者,另組竣工勘檢小組經實地勘驗後提報委員 會議決。竣工查驗重點如下: 1.應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2.審核各項設施竣工態樣之妥適性。 3.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劃設計圖說施作。 4.應實地勘驗者,須針對設計圖說、成果資料以及現場完成項目逐 項核對。 (三)經費請領階段,核銷重點如下: 1.申請人應於收到竣工查驗通過之公函日起十五日內檢送領據、支 出憑證等文件送建管處審查,經查核無誤後,依會計程序辦理核 銷。 2.申請人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經查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出 ,或所採購物品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予補 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 結算,由建管處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申請人 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轉請建管處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 領據結報。 4.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實性切結 負責。
- 九、本計畫所指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參考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建 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執 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三)本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前一年度獲核定補助,惟因預算用罄未能核撥補助金額者。 (二)現設籍住戶之年齡六十五歲以上、六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三)十年內曾參與本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經評選進入複選,且符合 本項第四款資格者。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本府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須限期改善無障 礙設施者。 (五)其他非屬上述優先補助對象,依案件掛號順序。 不予補助對象: (一)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 (二)經本府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 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 (三)九二一、三三一地震列管紅單、黃單建築物。 (四)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者。 (五)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適用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之新建建築物。 (六)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如需辦理變更設計時,應於竣工期限前備具變 更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提出變更設計之申請, 並由建管處重新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未能於核定期限內竣 工時,得註明原因向建管處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倘 遇跨年度完工,預估無法於今年度申請竣工查驗及請領補助費者,則 優先於下年度辦理竣工查驗及補助。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之改善,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時 應檢附之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放寬認定如下: (一)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 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權比例合 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共有人同意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得以取得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不須申請建造 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免檢附土 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各階段之審查結果,由建管處函知申請人憑辦。 依本計畫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善盡無障礙設施管理維護之責,建管處 得隨時派員查核接受補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使用情形;除因天然災 害及其他因素經建管處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 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受補助單位或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建管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欲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應函報建管處轉 請審計機關同意。 建管處對受補助案件、受補助對象(事項)、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 )、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應將補助案相關資料通知審計機關並公開 於建管處網站。 本計畫之公告以刊登本局網站方式辦理,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建管 處公告於網站首頁之「宣導專區─建築物無障礙」。
- 十、本計畫督導及考核重點如下: 經核定為補助順位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定 補助順位,並不得申請撥款;如已撥款,得要求全額繳回或核扣部分 補助款,經限期繳回仍不履行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申請書及檢附之文件有隱匿、虛偽或假造等不實情事。 (二)同一項目有重複申請補助者。 (三)未經執行機構核定,擅自變更改善執行計畫者。 (四)未依核定內容及期限竣工,或未報請查核者。 (五)經查核或竣工驗收有不合格之情形,或未依核定期限辦理完成者。 (六)虛報或浮報工程款項者。 (七)違反本計畫或其他法令規定者。 申請人有前項一至七款任一情事者,本局得就同一建築基地內全部建 築物之本計畫申請案於五年內拒絕受理,已受理者得撤銷或廢止核定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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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3-3021
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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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9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364326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0點;並自103年10月13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