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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5 年 06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5)北市都建字第10564283810號令修正發布第3、7、8點條文;並自105年6月22日起生效
  • 三、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一月三十日)領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 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同一建築基地內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 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集合住宅(不受樓層數、戶數限制)。 (二)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超過二分之一以上。
  • 七、本計畫之審查作業,由建管處召集聘任身心障礙團體代表、專家學者 等五至七名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之。 前項審查作業分為補助計畫、竣工查驗、經費請領三階段辦理: (一)補助計畫階段,由建管處針對申請文件進行行政項目檢視,文件齊 全者提送委員會審查。申請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者,申 請單位應列席說明,以議定補助之項目、額度及改善期程。申請補 助金額未達新臺幣三十二萬元者,得由委員會逕予審查。審查重點 如下: 1.圖審:設計圖說或查驗合格表由符合規定資格之專業人員簽章負 責。 2.經費審: (1)審核申請單位所送計畫內容及工程經費估價表進行工料經費及 工期審查之妥適性,並依本計畫第九點第二項所示,排定補助 先後順序並核定補助金額及竣工期限。 (2)具結同一標的物之補助項目無重複申請或未獲本府其他機關或 機構補助。 3.核撥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費 本階段審查核可後,予以補助無障礙設施規劃設計費於設計建築 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核銷重點如下: (1)設計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於收到第一階段 申請查驗通過之公函日起十五日內檢送領據、支出憑證等文件 送建管處審查,經查核無誤後,依會計程序辦理核銷。 (2)設計建築師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接受補助所支付之 經費,如經查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所採購物品不符原 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予補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 理結算,由建管處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申 請人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轉請建管處報經審計機關同意 ,得憑領據結報。 (4)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實性切結 負責。 (二)竣工查驗階段,申請人應依核定計畫書內容之項目進行發包及施工 ,並於完工時申請竣工查驗,由委員會進行書面審查。補助金額新 臺幣三十二萬元以上者,另組竣工勘檢小組經實地勘驗後提報委員 會議決。竣工查驗重點如下: 1.應備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且符合規定。 2.審核各項設施竣工態樣之妥適性。 3.設置之無障礙設施、設備是否按規劃設計圖說施作。 4.應實地勘驗者,須針對設計圖說、成果資料以及現場完成項目逐 項核對。 (三)經費請領階段,核銷重點如下: 1.申請人應於收到竣工查驗通過之公函日起十五日內檢送領據、支 出憑證等文件送建管處審查,經查核無誤後,依會計程序辦理核 銷。 2.申請人接受補助所支付之經費,如經查明提報有不合規定之支出 ,或所採購物品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建管處得剔除不予補 助該項。 3.受補助經費結報時,受補助對象應檢附收支清單及原始憑證辦理 結算,由建管處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機關審核。但申請人 須留存前開原始憑證者,應轉請建管處報經審計機關同意,得憑 領據結報。 4.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定之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5.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真實性切結 負責。
  • 八、本計畫所指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參考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 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一)建築物使用執照、部分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 (二)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公布前已建築完成,領有建 造執照或營造執照但尚未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得以其領有之執 照及核准圖說代替之。 (三)本府所屬機關核發之合法房屋證明。 本計畫優先補助對象及順序如下: (一)前一年度獲核定補助,惟因預算用罄未能核撥補助金額者。 (二)現設籍住戶之年齡六十五歲以上、六歲以下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 (三)十年內曾參與本市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活動經評選進入複選,且符合 本項第四款資格者。 (四)公寓大廈管理組織經本府報備有案,並獲書面通知須限期改善無障 礙設施者。 (五)其他非屬上述優先補助對象,依案件掛號順序。 不予補助對象: (一)業經本市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 (二)經本府依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公告列管 須拆除重建之建築物。 (三)九二一、三三一地震列管紅單、黃單建築物。 (四)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核列為高級住宅加價課徵房屋稅者。 (五)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後適用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 之新建建築物。 (六)其他經本局公告者。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如需辦理變更設計時,應於竣工期限前備具變 更之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及工程估價明細表,提出變更設計之申請, 並由建管處重新核定補助經費額度及竣工期限,未能於核定期限內竣 工時,得註明原因向建管處申請展延,展延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倘 遇跨年度完工,預估無法於今年度申請竣工查驗及請領補助費者,則 優先於下年度辦理竣工查驗及補助。 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之改善,依本計畫申請補助時 應檢附之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放寬認定如下: (一)五層以下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 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者,得以取得該建築基地共有所有權比例合 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共有人同意文件,視為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應申請變更使 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得以取得該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比例 合計三分之二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文件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 錄,視為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辦理無障礙設施改善若屬不須申請建造 執照、雜項執照、變更使用執照或室內裝修審查許可者,免檢附土 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各階段之審查結果,由建管處函知申請人憑辦。 依本計畫申請補助,申請人應善盡無障礙設施管理維護之責,建管處 得隨時派員查核接受補助無障礙設施、設備之使用情形;除因天然災 害及其他因素經建管處同意外,不得於工程竣工查驗合格後五年內任 意變更無障礙設施改善項目。 受補助單位或個人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已屆 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建管處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欲提前銷毀, 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應函報建管處轉 請審計機關同意。 建管處對受補助案件、受補助對象(事項)、補助金額(含累積金額 )、核准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資訊,除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 規定應限制公開或提供者,應將補助案相關資料通知審計機關並公開 於建管處網站。 本計畫之公告以刊登本局網站方式辦理,所需相關書表格式,由建管 處公告於網站首頁之「宣導專區-建築物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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