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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3-302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8)北市都建字第10831853411號令修正發布第6、7點條文;並自108年4月30日起生效
  • 六、本計畫之補助項目為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室外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 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升降平台及無障礙設施規劃 設計費;補助額度項目及經費詳附表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 改善補助項目及經費表。 前項申請案涉同一補助項目時,以補助一次為限;申請案任一項目已 獲其他機關(構)補助者,其補助金額應予扣除,不得重覆補助;另 補助核撥之總金額以當年度預算額度為限,其餘案件順延至下年度優 先補助。
  • 七、申請人應依申請補助計畫、竣工查驗及經費請領等三個階段依序檢附 下列應備文件向建管處提出申請: (一)補助計畫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補助計畫書: (1)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及其核准圖說。 (2)以區分所有權人申請者,應檢附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書或會議紀錄(含簽到簿);以管理委員會申請者,應檢附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含簽到簿)。 3.設計建築師開業證明或室內裝修業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 4.無障礙設施補助項目總表。 5.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 (1)設計圖說應包括工程種類圖樣及說明書應標示事項。 (2)設計書圖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室內裝修專業設計技術人 員簽章負責。 6.替代方案經本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 小組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無需提具替代方案者免檢附)。 7.工程經費估價表(需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8.申請項目現況照片。 9.分期分類改善計畫(得一次改善完竣者免檢附)。 10.切結書。 11.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二)竣工查驗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竣工查驗申請書。 2.竣工查驗成果資料: (1)核定補助經費公函。 (2)經費支用表。 (3)無障礙設施設計圖說,應與成果照片編號對應。 (4)改善成果照片。 (5)成果資料光碟,照片請另單獨存放成影像檔。 (6)成果資料著作權讓與書。 3.改善工程合約書。 4.設備產品安全切結書及按圖施工切結書。 5.升降平台(含樓梯附掛式升降平台、座椅)已投保產品責任險之 證明文件或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未申請該項者免檢附)。 6.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三)經費請領階段應備具文件如下: 1.經費請領申請書。 2.竣工查驗審查通過公函。 3.領款收據。 4.經費支用表。 5.申請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6.原始支出憑證,依經費支用表所列順序排列。 7.其他經本局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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