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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14-2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3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110)北市工資字第1103003485號函修正第22、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二十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建立管理制度,接觸資料人員應依下列安全管理 規範辦理: (一)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制度,依行政院及 所屬各機關資訊安全管理要點、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資訊 安全管理規範、行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技術服務中心所 訂各項資訊安全參考指引、臺北市政府及本局資訊安全政 策及相關規範辦理。 (二)非電子處理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制度,依臺北市 政府文書處理或公務機密等相關規定辦理。
  • 二十三、各科室遇有本法第十八條規定之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 滅失或洩漏等事件時,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速通報本小組 ;如屬電子處理資料,另依行政院或本府訂定之通報相關作業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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