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原服員事務費每區每月依行政區原住民戶數比例支用,請領上限為新臺幣(以下同)一 千二百五十元至二千元整,其支用項目及範圍如附表一。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9-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10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104)北市原綜企字第10430909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3點附表一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服務員事務費核發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原住民服務員事務費核發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