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捌、檢核作業 一、每月機關自我檢核 (一)各機關每月進行 1次自我檢核作業,每月10日前將檢核結果檔案,利用市政 網站整合性平台後台之「機關Web2.0服務資料自我檢核」功能上傳。 (二)定期檢核表空白格式 (xls檔)請至本府資訊局網站首頁>業務資訊>業務服 務>應用服務推動「網站設計規範及檢核計畫」網頁參閱及下載。 (三)上傳檢核結果檔應包含經各機關首長核章之 pdf檔(請將書面文件掃瞄成pd f檔)及原始xls檔案。 二、資訊局定期檢核 資訊局每月定期檢核各機關透過整合平台後台上傳之檔案,針對檢核重大異常缺失 將列為資訊業務評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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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4-04-2008
臺北市政府 Web 2.0 服務營運作業原則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3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5年3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5)府授資應字第10530042100號函修正發布第8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