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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10-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11 月 03 日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日臺北市政府(112)府地權字第112602700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點;並自112年11月3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為有效管理及查核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預售屋銷售行 為,促進預售屋買賣交易資訊透明化、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 減少交易糾紛,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 易標的之物。 (二)樣品屋:指以銷售本市建造執照所興建房屋為目的所搭建之臨時性 建築物,包括接待、展示、行政、實品屋等空間及相關附屬設施。 (三)實品屋:指於樣品屋內,設置與局部建造執照核准圖說相符之展示 空間。 (四)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 報、招牌、樹立廣告、牌坊、廣告圖冊、模型、樣品屋、布條、電 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使不 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五)不動產開發業者:指經營投資興建住宅、大樓及其他建築物開發租 售業務之事業。 (六)不動產經紀業者:指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 業務之事業。 (七)銷售預售屋者:預售屋為自建自售者,指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 預售屋採合建、都市更新或都市危險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等方式, 由建築業與土地所有權人、原有建物所有權人等相關權利人共同合 作開發者,指預售屋建物買賣契約出賣人。
  • 三、為管理本市預售屋銷售行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 應彙整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所提供之下列資料 ,並蒐集網路、報章雜誌,編製成預售建案稽查資料: (一)樣品屋已領得建築許可函之建案清冊。 (二)樣品屋已申報竣工並領得使用許可函之建案清冊。 前項資料應包含建造執照字號、起造人姓名、構造種類、使用分區、 幢層戶數、建築地點(地址、地號)、發照日期、竣工(使用)期限 及是否屬建築物同一樓層內採樓板高度不同設計者等內容。
  • 四、為查核本市預售屋銷售行為是否符合法令規定,得由財政部臺北國稅 局、臺北市政府法務局、地政局及建管處指派人員組成「臺北市預售 屋聯合稽查小組」(以下稱「本小組」),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七 條之三第三項準用第四十七條第六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二十 七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七項、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項、第四十七條 之五第二項、消費者保護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行政程序法第三十六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本市預售屋聯合稽查,並得洽請台北市不動產 代銷經紀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代銷公會)或台北市不動產開發商 業同業公會會同。 預售屋聯合稽查每年上半年及下半年至少各執行一次,執行時間由地 政局定之,於稽查前之準備程序如下: (一)地政局依前點彙整所得之本市預售建案稽查資料,符合下列情形者 ,優先列入稽查: 1.依都市計畫不得供住宅使用之預售建案。 2.建築物同一樓層內採樓板高度不同設計者。 3.其他特殊情形而認有優先稽查之必要者。 (二)地政局將稽查集合時間及地點通知本小組成員,並得視需要通知受 稽查對象,準備相關文件及資料受檢。 (三)如有情況變更,地政局得彈性更換受稽查對象,並應即時通知本小 組成員。
  • 五、本小組成員於預售屋聯合稽查當日應依指定時間及地點集合,於執行 稽查時應主動出示有關證件,並分工進行相關稽查。稽查時發現涉有 違反相關法令規定行為時,得依下列方式進行調查: (一)向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經紀業者或關係人查詢或請其提出資料。 (二)通知銷售預售屋者、不動產經紀業者陳述意見,或派員前往其營業 處所或其他有關場所進行調查。
  • 六、預售屋聯合稽查各查核項目及重點詳如附表。
  • 七、稽查方式除依第四點第二項排定之聯合稽查外,亦得擇定查核建案後 ,由稽查小組成員就權管事項各自稽查,並由地政局彙整稽查成果。 其調查程序、查核項目及查核重點準用前二點規定。
  • 八、銷售預售屋者或不動產經紀業者銷售預售屋,涉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違反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者,依該法及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辦 理。 (二)違反公平交易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得稅法或其他法令規定時 ,移請各該主管機關處理。 (三)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者,依該條例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地 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統一裁罰基準辦理。 (四)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者,依該條例規定及臺北市政府地政局處理 違反平均地權條例相關統一裁罰基準辦理。 (五)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理。 (六)違反不動產經紀業倫理規範,移請本市不動產仲介或代銷公會處理 。 (七)違反刑法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九、預售屋聯合稽查或調查而取得或製作之調查資料及查核結果,由各查 核事項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及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公布,對於 改正完成之業者,以抽檢方式進行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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