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補助對象: (一)屋齡達十年以上領有使用執照、營造執照(以使用執照、營造執照 發照日期為準)或領有建物謄本之私有建築物。 (二)已成立管理委員會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完成報備,由管委會提出 申請。 (三)未完成管理組織報備者,得以棟為單元,經該棟建築物二分之一以 上之所有權人同意,推派一人提出申請。 (四)本補助以面臨道路或依法留設供公眾通行之無遮簷人行道之外牆飾 面剝落影響公共安全者為限;飾面剝落位置未面臨道路或無遮簷人 行道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為單一所有權人或已重新申請建造執照者,均不予補助。 (六)經本局依臺北市建築物外牆飾面剝落查處執行計畫強制施作臨時防 護措施之建築物不予補助。 (七)施作時應以該棟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剝落飾面全面檢視修繕。
- 六、施工完竣申請補助費用應備下列文件: (一)修繕完成補助費用申請書。(附表四) (二)修繕照片,包含飾面剔除及修繕後照片並註記實際修繕面積及修繕 尺寸簡圖之照片(附表五)及提供電子檔光碟片。 (三)修繕廠商開立保固一年之保固書一式二份。 (四)修繕單位開立予申請人之統一發票正本或收據正本及詳列施作項目 之計價單。 (五)申請人之領據。(附表六) (六)申請人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 十一、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 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 十四、本要點受理其間應為每年度二月一日始至該年度十二月十五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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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4-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9 月 29 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北市都建字第10634396310號令修正發布第3、6、11、14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1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