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承主任委員之命,協助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 幹事由本局所屬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下設醫療爭議調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協助辦理醫療爭議調處事宜。本小組置 委員二十至三十人,由本局聘任之,任期為一年,連聘得連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委員中法律專家、社會公正人士及消費者團體代表應占二分之一以上。本小組委員為無 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6)北市衛醫字第106356750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106年7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