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參訓教師人數,同一學校以一人為原則,每一學年以二十五人為原則。 支援臺北市政府及本區重大政策及專案計畫者,得另案簽辦,不受前項名額限制。
- 五、參訓單位為本局各科室或任務編組,各科室應覈實依業務需求提報參訓教師人數。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4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5)北市教人字第105376839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第4、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作業原則;新名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辦理教師參與行政訓練與支援作業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