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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8 年 03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8年3月2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8)北市交安字第1083025749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7點;並自函頒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執行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相關規定 ,辦理轄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業務,特設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召集人由本局主管業務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富有經驗之 專家與學者聘(派)兼之。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全體委員任一性別應占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受理當事人對於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所作鑑定有異議案件之覆議申請。 (二)受理司法機關囑託覆議之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案件。
  • 四、本會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並應事先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始得作成決議。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及幹事若干人,均由本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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