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經 管之市有非公用建物及其基地,經評估無公務或其他使用計畫者。所 稱標租,係指由財政局以公開招標競價方式,將市有非公用不動產出 租予民間使用。
- 四、凡中華民國領域內依法設立之本國法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完全行為 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均可參加投標。但財政局得視標租個案情形, 另訂投標人之資格,並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
- 五、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之年租金底價,依下列方式擇一訂定之: (一)年租金底價視屋況條件為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與 建物當期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合計之金額。 (二)具商業價值之不動產,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標租不動產新訂租 約之租金,設算年租金底價。
- 六、市有非公用不動產依第五點規定訂定年租金底價辦理標租而未能標脫 者,得由財政局檢討原因後,逕按原底價減一成或二成重新訂定底價 辦理標租。但招標底價不得低於財政局應負擔之稅捐及規費總額。
- 八、投標人於投標時,應繳納年租金底價百分之二十五之投標保證金。 前項投標保證金除得標者保留抵繳部分履約保證金外,未得標者應無 息退還。但得標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所繳投標保證金不予發還,悉 數繳入市庫: (一)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者。 (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三)自願放棄得標權利者。
- 十、得標人應自得標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履約保證金,並於財政局指定日 期完成簽訂租賃契約及公證手續。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視為放棄 得標權利,所繳投標保證金不予發還,悉數繳入市庫。 前項履約保證金不得低於得標年租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履約保證金得用於扣抵承租人積欠之租金、違約金、其他應繳費用及 損害賠償,如有不足,由承租人限期補足差額。租賃契約終止或屆滿 後,履約保證金或其扣抵後之賸餘金額,應無息退還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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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02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7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06年7月25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106)北市財管字第10630768600號令修正發布第2、4~6、8、10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