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之年租金底價,依下列方式擇一訂定之: (一)年租金底價視基地或屋況條件為土地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三至百分 之五與建物當期房屋評定現值百分之八至百分之十合計之金額。但 標租不動產情形特殊者,土地得按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一至百分之 三計算。 (二)具商業價值之不動產,得委託不動產估價師查估標租不動產之租金 。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4-3002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經管市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臺北市政府財政局北市財管字第10631214100號令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並自106年11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