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交通局)為促進臺北市聯營公車(以下簡稱聯營公車)健 全發展,適時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成本及督導改善其服務品質,依據大眾運輸營運與服務 評鑑辦法第五條規定,設置臺北市聯營公車營運與服務品質督導及評鑑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聯營公車營運服務品質評鑑事項。 (二)民眾申訴聯營公車行車服務優、劣之受理、調查、審議及處理事項。 (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大眾運輸營運評鑑事項。 (四)檢討聯營公車營運成本及票價事項。 (五)聯營公車單位營運服務補貼案之審核事項。 (六)其他有關提升聯營公車服務品質之督導事項。
- 四、本會由召集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不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並應事先通知本會。 本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親自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使得作成決議。 本會開會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公運處指派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並設工作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公運處處長兼任;置幹事若干人,由財政局、交通局、勞動局、法務局、主計處、研 考會及聯管會分別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工作小組視需求召開會議。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公運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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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8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106)北市交管字第10630622600號函修正第1、3~5、7點條文;並自106年8月15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