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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4-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13087657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11年10月24日起生效
  • 四、學校對於代辦費之收支管理,除下列各款另有規定外,應以學期為單 位收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家長會費:低收入戶之學生免收。學生家長會得委託學校代收後, 再交其管理。 (二)班級費:低收入戶之學生免收。班級費之經費支用須符合教育政策 法令。 (三)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未使用游泳池設施之學生免收。 (四)書籍費:未請學校代辦購買書籍之學生免收,並應核實收取。另工 具書、參考書不得由學校代辦或介紹購買。 (五)交通車費:未搭乘交通車之學生免收,並以月或學期為單位收取。 (六)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學校已裝設冷氣之班級,經班級學生家長會決 議,並提經家長委員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確認後,提送學校行政 會報決議通過,始得收費。 本市立完全中學國中部於學生在校正式上課作息時間內,不得向學生 收取第一項第六款之冷氣使用及維護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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