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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08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管字第1133007685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二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 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 兼之: (一)教育局、產業發展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及法務局代表各一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消費者保護團體代表一人至二人。 (四)食品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五)具有食品科學、餐飲管理、分析化學、毒理學、醫學、法學、風險 評估、流行病學等相關專門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七人至九人。 前項第一款之代表,應由市長指派各機關主任秘書以上人員兼任。 第一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 進退。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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