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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8-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5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5)北市地資字第10531296000號函修正發布第9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九、本系統稽核作業如下: (一)使用單位稽核: 1.機關管理人員應依機關訂定「應用地政資訊作業管理規定」之稽核週期(每季 至少辦理一次,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稽核次數),列印使用者查詢紀錄送使用 者之單位主管辦理稽核作業。 2.使用者單位主管稽核之使用者人數不得少於稽核期間該單位總使用人數(含該 期間離調職人員)百分之五十,稽核數量按月計算,使用紀錄每一列為一件, 每月一萬件以上者,抽查一二0件;不足一萬件者,抽查百分之一,每月應抽 查數量未達五件者,至少抽查五件;使用紀錄未達五件者全數抽查。 3.稽核時發現使用者有異常使用情形,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處理,並請使用者說 明提出改善方案,且將該使用者優先列入下次稽核對象。 4.稽核結果應填寫「單位查詢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表」,併同異常使用說明及 改善方案送機關管理人員彙辦。 5.機關管理人員依各單位稽核紀錄彙整填寫「機關查詢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彙 整表」,並檢附前目資料,簽辦陳核機關首長後,將該彙整表及單位應用地政 資訊系統稽核紀錄表等資料影本,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十日前將前半年稽核紀錄 ,函送地政局備查。 (二)使用機關稽核: 1.各機關應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稽核,由機關管理人員會同政風單位就各使用單 位稽核紀錄辦理稽核,必要時亦得就單位未稽核部分實施稽核。稽核使用者數 量不得少於各單位前款稽核使用者人數百分之五十,且稽核數量不得少於稽核 紀錄數量之百分之五十。 2.發現使用者有異常使用情形且單位稽核時未予發現或處理者,應請使用者或使 用單位說明及提出改善方案,並將該使用者優先列入下次稽核對象。 3.稽核結果應填寫「機關查詢應用地籍資料稽核紀錄表」及檢附前目資料,簽辦 並知會機關之政風單位後陳核機關首長,於每年二月及八月十日前將前半年度 稽核紀錄,函送地政局備查。 (三)本府複核與稽核: 1.本府系統管理人員就各使用機關之稽核紀錄,每半年至少辦理一次複核,並依 複核結果填寫「機關應用地籍資料查核情形複核表」,於每年三月底以前函送 內政部備查。 2.每年得由地政局資訊室、土地登記科及政風室組成稽核小組,赴使用機關辦理 實地稽核,各使用機關應配合辦理。稽核結果應填寫「應用地政資訊網際網路 -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服務作業稽核紀錄」。 3.經地政局發現有異常使用情形,移請該機關查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系統使用紀錄及稽核紀錄保存期限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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