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補助額度) 補助施作項目及額度,由本局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審核或天災情狀經本 局派員現場勘察並經本局核定,每株受保護樹木補助上限為新臺幣十 五萬元,受保護樹木之補助比例如下: (一)營利事業團體: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二十為上限。 (二)公益團體及祭祀公業:補助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上限。 (三)自然人:補助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如為案情特殊,經專案小組會議決議提高補助金額及比例之上限者, 則不受前項條款限制。
- 五、(補助項目) 申請補助項目如下: (一)受保護樹木修剪作業。 (二)受保護樹木病蟲害防治作業(含褐根病防治)。 (三)受保護樹木日常養護作業。 (四)受保護樹木樹勢扶正。 (五)受保護樹木外科手術。 (六)受保護樹木因自然死亡、天然災害之相關處置作業(人為因素導致 死亡者,不予補助)。 (七)受保護樹木保育推廣活動。 (八)其他經專案小組會議同意補助者。
- 六、(申請文件檢附內容) 符合資格之申請人須於申請期間,檢附下列文件以線上申請方式向本 局提出申請。計畫書格式應以 A4 直式橫書、編列頁碼,且不超過五 十頁為原則,另申請人檢送之申請文件資料,無論補助與否,均不發 還: (一)申請表。(詳附件一) (二)保育作業之計畫內容。 (三)土地所有權人或對土地依法令或契之約有管理使用權之人證明文件 。 (四)身分證明文件影本: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法人團體應檢附立 案證書影本。 (五)委託他人申請者須檢附委託書。(詳附件二) (六)各縣市政府樹木修剪教育訓練合格證明。 (七)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為必要檢附文件(詳附件三之一), 有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者,須檢附公職人 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 表(詳附件三之二)。 前項第二款保育計畫內容,應提交內容如下: (一)施作緣由及項目說明。 (二)最近一個月內受保護樹木樹籍資料表,且應說明該樹目前生育情狀 。(詳附件四) (三)依各申請類別提出詳細保育計畫內容,同一株樹木可同時提出一種 以上之施作項目計畫,惟須詳實清楚說明如下: 1.修剪計畫:應說明受保護樹木修剪原則、範圍、強度及施作機具 、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並以東、西、南、北四面向現況照片輔 助說明修剪幅度,內容並依「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規定辦 理。 2.病蟲害防治計畫(含褐根病防治):應說明病蟲害染病情況,並 詳細提出防治方式及用藥劑量、頻率等相關作業內容;提褐根病 防治者另請補充說明樹木地上部、地下部及周邊土壤防治、樹枝 搬運清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3.日常養護計畫:應說明施作內容、使用藥劑及方式等相關作業內 容。 4.樹勢扶正計畫:應說明使用機具及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5.外科手術計畫:應說明清創處理程度及傷口保護措施等相關作業 內容。 6.移除計畫:應說明使用機具及移除方式等相關作業內容。 7.保育推廣活動計畫:應說明活動辦理方式及效益等相關作業內容 。 8.其他:應詳實說明應辦理事項等相關作業內容。 (四)施作期程及預計施作日期。 (五)預算明細總表,並註明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申請金額。(詳附件五) (六)預計施作承商,並檢附公司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相關實績、施作之 能力證明文件。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
- 八、(結案程序) 受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結束後三十日內,檢具執行成果報告書等結案 資料向本局辦理結案;且原則於當年度十二月十日前送達本局,逾期 本局得不予核銷補助款。結案資料,包含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含電 子檔光碟)及經費結報資料冊一份,應提交內容如下: (一)成果報告書內容應包含受保護樹木保育作業施工要項紀錄對照表、 預算明細總表、實際支出明細表、效益分析、及其他經本府指定之 相關資料等;以上內容應合併裝訂成冊,以 A4 直式橫書、雙面印 刷、編列頁碼、左側裝釘。(格式詳附件六) (二)經費結報資料冊,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檢具正本支出原始憑證辦理核銷結案),並應詳列支 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個金額,並於結案資料中詳填獲補 助狀況。(報結須知及格式詳附件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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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北市文化資源字第11330456212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及第6點條文之附件一、第8點條文之附件六;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